民诉法253条规定,判决或裁定应当自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告知当事人,但对需要履行或支付义务的判决或裁定除外。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1. 送达当日不计算。例如,如果判决书在2021年8月1日送达给当事人,那么计算期限从8月2日开始。
2. 到期日是计算期限内的第15日。例如,如果判决书在2021年8月1日送达给当事人,那么到期日就是8月16日。
3. 如果到期日是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者因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无法送达的日子,可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需要注意的是,民诉法253条规定的期限不适用于履行或支付义务的判决或裁定,这些判决或裁定的履行期限应在依法规定的期限内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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