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院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中级人民法院包括:1、在省、自治区内按地区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2、在直辖市内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3、省、自治区辖市的中级人民法院;4、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如下:第十八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重大涉外案件;(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如下:第二十一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一)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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