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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另一种静默期有文件规定。中国证监会在修改《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时也借鉴成熟市场关于股票发行“静默期”的规定。
3、第五十三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受理后至发行人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依法刊登招股意向书前,发行人及与本次发行有关的当事人不得采取任何公开方式或变相公开方式进行与股票发行相关的推介活动,也不得通过其别的利益关联方或委托他人等方式进行相关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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