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财产
侵犯姓名权的损害是一种非
财产的损害,它以精神损害为内容而没有直接的
财产内容,因为它体现的是人格利益而不是
财产利益。姓名权虽无
财产内容,但与权利主体的
财产权有一定的联系,可以间接地导致姓名权主体的
财产损害。但姓名权的损害本身不等于
财产损害,不能将姓名权的损害理解为既是一种精神损害又是一种
财产损害。
【法律依据】
《户口登记条例》第18条,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18周岁以上公民需要变更姓名时,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公民的姓名权受到侵害时,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