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取保候审
取保候审即将到期的,执行机关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通知决定机关,由决定机关作出解除
取保候审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并于期限届满前书面通知执行机关。执行机关收到决定机关的《解除
取保候审决定书》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通知后,应当立即执行,并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决定机关。被
取保候审人在
取保候审期间没有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也没有故意重新
犯罪的,在解除
取保候审、变更强制措施或者执行刑罚的同时,县级以上执行机关应当制作《退还
保证金决定书》,通知
银行如数退还
保证金,并书面通知决定机关。执行机关应当及时向被
取保候审人宣布退还
保证金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其到
银行领取退还的
保证金。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犯罪
人民
法院、人民
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在
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
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
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
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
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