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夫妻
法律意义上的分居必须是由于
夫妻双方
感情不和,且是因为
夫妻双方主观上的原因,即双方自愿选择分开生活而造成的分居。《
婚姻法》第32条明确规定了人民
法院在审理
离婚案件时,如果
夫妻双方因
感情不和而分居满两年的,应当调解,经调解无效后,可以准予
离婚。因此
夫妻双方在法定分居的情况下,即因
感情不和而分居,只要
夫妻之间分居满两年,经人民
法院调解后,就可以
离婚。“因
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两年”时间的计算方式:(一)从提出
离婚的
夫妻二人共同认可的最后一次同居的第二天起计算,到提出
离婚诉讼的当天止;(二)分居时间应该连续计算。如果
夫妻分居后又同居的,应当从
夫妻最后一次同居结束后重新计算。无论
夫妻双方分居过几次,前面的分居时间都应该终止,也就是说,分居的时间应当连续计算,不应把前后几次分居的时间累计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