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犯罪
自首与坦白的性质不同:自首属于主动投案的情形。一般自首是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准自首虽然不是主动投案,却有着自首的本质特征,即认罪并愿意接受惩罚,节约了司法资源。而坦白是被动行为,即如实供述之前的归案属于被动归案。前者体现投案者的主动性和自愿性,蕴含着更低的危险系数,后者体现被动性,相比较自首而言,危险系数更高。
自首与坦白的供述内容不同。一般自首供述的内容既可以是办案机关已经掌握的本人的犯罪行事实,也可以是没有掌握的。准自首供述的内容须为办案机关没有掌握的犯罪事实,并且还须为非同一罪行(这是实践中或部分理论界认同的观点,如果是同一罪名而不是彼罪,那么就是坦白。笔者在上文《关于自首的理解和运用》提出自己的质疑,即犯罪嫌疑人即使供述的内容在量刑上如果供述的同一罪行下的犯罪情节比司法机关掌握的更大会怎么认定呢?如果大,一般会认为自首的。具体参阅笔者的公众号一文《关于自首的理解和运用》)。坦白的内容为犯罪嫌疑人本人的犯罪事实或线索已经被办案机关掌握。也就是说,按照实践和理论界主流观点认为没有被办案机关掌握的供述一定是自首,被办案机关掌握的供述可能是自首也可能是坦白.二者的区分关键点在于供述的行为方式上,主动投案(包括消极的投案)的为自首,被动的为坦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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