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合同
保证
合同独立于借款
合同,乙方在本
合同项下的保证责任不因借款
合同无效而免除。第五条 本担保
合同为连带责任保证和住房
公积金质押。第六条 乙方保证在借款人未还清借款本息之前,不提取本人住房
公积金帐户上的存款。第七条 如借款人未按
合同履行还款义务,乙方保证在接到甲方书面索款通知后三十日内履行还款义务。如乙方未主动履行,即表示乙方授权甲方从其住房
公积金帐户上扣收,偿还借款人的贷款本息。如乙方住房
公积金的本息不足以偿还借款人的贷款本息,乙方有义务主动偿还不足部分。第八条 如借款
合同到期借款人未履行还款义务,甲方有权要求保证人中的一人或全部保证人履行还款责任。第九条 本
合同有效期间,乙方如再向第三方提供担保,不得损害甲方的利益。第十条 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