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房地产
房地产买卖
合同纠纷案案情简介:
深圳市某实业
公司委托某置业
公司进行房屋买卖,委托权限为:开拓客户,协助签约。但具体签约、收款仍由实业
公司负责。置业
公司接受委托后,滥用代理权,擅自与几百名购房人签订认购书并接受首付款,实业
公司得知后拒绝与购房人签订
房地产买卖
合同,导致众多购房人将实业
公司和置业
公司作为共同被告起诉。本人全程接受实业
公司的委托全程代理了该案的一二审,
法院判定由置业
公司承担全部责任,购房人承担部分责任,现将一二审代理词和答辩状与大家共享。代理意见(一审)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除我司向
法院递交的《答辩意见》及《补充答辩意见》外,结合本案具体庭审情况及原告方主要辩论观点,我司补充如下代理意见:一、我司没有赋予
深圳市B置业顾问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B”)“特别代理权”,B无权代理我司签订
房地产认购书,故
房地产认购书属于尚未成立的
合同。根据我司与B签订的《“某物业”销售代理
合同》第六之规定“甲方负责审核、签订认购书、补充协议、
房地产买卖
合同、收订金呵楼款,开具收款收据和
发票、办理
银行按揭和
房产证工作,乙方需配合甲方上述工作”,可知我司并没有就影响我司重大实体权利的事项赋予其特别代理权,依据《“某物业”销售代理
合同》的内容可以看出,我司赋予B的代理权限是销售策划、宣传及一些协助性工作的一般代理权限。原告认为我司与B构成隐名代理关系(当然我司并不承认原告之观点,参见“《补充答辩意见》一”),就认为B与原告签订的认购书的效力应由我司承担,正是混淆了“代理商”与“代理权限”的概念。所以B在没有缔约、收款权限的情况下跟原告签订的认购书自然无效。从
合同本身的角度看:(1)
合同的订立必须是当事人就
合同的内容进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过程。本案中我司并未与原告有任何协商;(2)《认购书》没有我司签字盖章;(3)《认购书》第六条规定:“本认购书自买卖双方签订时生效,本认购书一式肆份,买方执一份,卖方执一份,代理机构执壹份。”从规定可以看出:认购书需要买卖双方签订时才能生效,并且卖方应执贰份,可从本案的实际情况来看:该认购书纯属原告和B私下签订,卖方既没有盖章,事后原告和B也没有向卖方交付两份
合同,显然属恶意行为,故认购书应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