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仲裁的受案范围是如何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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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各类合同纠纷。包括买卖、赠与、借款、租赁、委托、行纪、加工承揽、技术、建筑、房地产、产品质量、运输、仓储保管、金融、证券、保险、期货、投资、著作权、专利、商标、涉外经济贸易、海事海商等各类合同纠纷。

2、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非合同的财产权益纠纷主要指侵权纠纷,包括消费者权益侵权纠纷、海事侵权纠纷和其他涉及财产权益的侵权纠纷等。

另外,我国法律也明示规定了不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所确定的制度提交仲裁的纠纷内容:

1、有关公民人身关系的民事纠纷,具体指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

2、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3、有关特殊领域的经济纠纷,国家目前安排了特殊的争议解决机制,具体指劳动争议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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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fbyfbyf

22小时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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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仲裁的受案范围主要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根据这些法律,经济仲裁主要处理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具体来说,包括但不限于买卖合同、货物运输合同、租赁合同、技术合同、保险合同、信贷合同、劳务合同等涉及经济利益的合同争议。

但是,涉及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以及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则不属于经济仲裁的受案范围。

需要注意的是,仲裁实行自愿原则,只有在争议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的情况下,才能提交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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