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犯人检举与自己有关的犯罪,只是涉及自身的犯罪且未被司法机关所掌握的,不能算立功,而应当算自首处理。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法律依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根据中国刑法的规定,犯罪分子检举、揭发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他人犯罪行为,或者提供重要线索,有助于司法机关侦破其他案件的,可以视为立功。但是,如果检举的是与自己有关的犯罪,通常情况下,这种行为不被视为立功,而是视为犯罪分子的坦白或自首。
坦白是指犯罪分子在司法机关未掌握其犯罪事实之前,主动、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自首则是指犯罪分子在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这两种情况虽然有助于司法机关的审判,但其性质与立功不同。
但是,具体是否认定为立功,还是要看司法机关的最终判断,因为法律的适用需要考虑案件的具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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