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院
根据《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
法院申请执行。受理申请的人民
法院应当依法执行。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对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
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
法院应当执行。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
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一)当事人在
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向仲裁机构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
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
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裁定书应当送达双方当事人和仲裁机构。仲裁裁决被人民
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
法院起诉。向人民
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需要提交以下材料:1、仲裁裁决申请执行书;2、申请执行人的
身份证明(公民个人申请的,应当出示居民
身份证;法人申请的,应当提交法人
营业执照副本和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明;其他组织申请的,应当提交
营业执照副本和主要负责人
身份证明。);3、生效法律文书原件复印件副本;4、双方送达回证复印件;5、申请执行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