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增值税
开发企业棚改回迁安置房的需要依法缴纳
增值税。纳税人在不承担土地出让价款的土地上开发回迁安置房并向原居民无偿转让的,视同销售不动产征收
增值税,其计税营业额不包括回迁安置房所处地块的土地使用权价款。法律依据:《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二)销售代销货物;(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
增值税应税项目;(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
股东或者投资者;(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