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故
对交通
事故责任认定不服有行政救济途径和司法救济途径。行政救济途径: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成立由具有交通
事故处理高级资格的交通
事故处理
专家小组,负责交通
事故认定的审核、复核工作。司法救济途径:当事人仅就公安机关作出的道路交通
事故责任认定和伤残评定不服,向人民
法院提起
行政诉讼或民事诉讼的,人民
法院不予受理。当事人对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提起
行政诉讼或就损害赔偿问题提起民事诉讼的,以及人民
法院审理
交通肇事刑事案件时,人民
法院经审查认为公安机关所作出的责任认定、伤残评定确属不妥,则不予采信,以人民
法院审理认定的案件事实作为定案的依据。《最高人民
法院、公安部关于处理道路交通
事故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第4条,当事人仅就公安机关作出的道路交通
事故责任认定和伤残评定不服,向人民
法院提起
行政诉讼或民事诉讼的,人民
法院不予受理。当事人对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提起
行政诉讼或就损害赔偿问题提起民事诉讼的,以及人民
法院审理
交通肇事刑事案件时,人民
法院经审查认为公安机关所作出的责任认定、伤残评定确属不妥,则不予采信,以人民
法院审理认定的案件事实作为定案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