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犯罪
即成犯追诉期限是“从
犯罪之日起计算”。所谓
犯罪之日,是指
犯罪成立之日。由于
刑法对不同种类和形态的
犯罪所规定的构成要件不同,因而其
犯罪成立之日的计算标准亦相应不同:(1)行为犯或以一种危害结果的发生为既遂构成所必需的
犯罪,应从
犯罪行为实施之日起计算。(2)危险犯,应从实施危险行为之日起计算。(3)预备犯,应从预备
犯罪之日起计算。(4)中止犯,应当分别情况予以确定:如果是在着手实行
犯罪后中止
犯罪,应从
犯罪行为实施之日起计算;如果在预备阶段中止
犯罪,则应从
犯罪中止成立之日起计算。(5)未遂犯,应从
犯罪未遂成立之日起计算。(6)共同
犯罪,以整体共同
犯罪行为得以实施之日起计算。(7)结果犯,应从
犯罪结果发生之日起计算。结果加重犯,应从加重结果发生之日起计算。(8)
犯罪行为发生在我国境外,而
犯罪结果发生在我国境内的
犯罪,也应从
犯罪结果发生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