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法与公司法破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的适用对象是全民所有制企业,非全民所有制企业(即按“公司法”规定)的破产,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应当在十日内通知债务人并发布公告。人民法院在收到债务人提交的债权清册后十日内,应当通知已知的债权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布三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人民法院受理企业破产案件事,除应按照企业破产法第九条的规定通知已知的债权人外,还应当于三十日内在国家、地方有影响的报纸上刊登公告。没有作出公告次数的规定,公告限定的时间也比公司法规定的六十日少三十天。两法规定的公告,实质上都是对未知债权人发的公告,告知他们债务人已破产,请他们在规定的时间内前来申报债权,以依法维持自己的合法权益,其目的和立法思路是相同的,债权人在申报债权时,要明确破产企业的性质,以免产生误解,造成权利的损失。企业破产法是指规范企业破产程序、保护债权人权益、促进债务人公平清偿债务以及保护企业合法权益的法律。它涵盖了破产申请、破产宣告、管理人制度、债权人的权利和义务、债务人的权利与义务、破产财产的处理、破产清算、破产重组等内容。
公司法中的破产部分主要是指公司作为债务人在无法清偿到期债务时,依法进行破产清算或破产重整的程序。这部分内容主要涉及破产申请的条件、破产管理人的产生、破产财产的分配原则、破产程序中的公司权利义务限制等方面。
总的来说,企业破产法是一个更广泛的概念,适用于所有类型的企业,而公司法中的破产部分则特定于作为企业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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