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判决失职,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律依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执行判决失职罪既遂,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在执行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过程中,由于严重不负责任,不正确执行或者未执行判决、裁定,导致案件处理出现重大错误或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具体到执行判决失职罪,如果行为人的行为造成了严重的后果,如导致当事人合法权益受到重大损害,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遭受重大损失,那么可能会被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量刑时,法官会考虑多种因素,包括行为人的主观罪过、造成的具体后果、行为人的职务级别、行为人的工作态度、是否有前科劣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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