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决定书是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依法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凭证文书。取保候审决定书既适用于对未被拘留、逮捕关押的犯罪嫌疑人直接采取取保候审的情况,又适用于对已经被拘留、逮捕关押的犯罪嫌疑人进行取保候审的情况。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取保候审决定书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依法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法律文书。取保候审是一种强制措施,旨在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同时允许被保释人在不影响诉讼的情况下,继续参与社会活动。
法律上认定取保候审的条件通常包括:被取保候审的人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且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被取保候审的人是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被取保候审的人是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被取保候审的人是正在怀孕或者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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