剥夺犯罪分子政治权利至生命终结,是附加于主刑的刑罚,政治权利内容有选举权被选举权、政治和一般公共事务的议论自由、不得任职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等,比如不得报考国家公务员、不能入党等。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加于主刑为死刑和无期徒刑。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时,终身不得行使政治权利。
《刑法》第五十四条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三)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四)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利。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是中国刑法中的一种附加刑,指对犯罪分子剥夺其终身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的权利。这包括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以及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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