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争议处理规定的受理范围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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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陆玲

2025-04-21 1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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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
公务员

《人事争议处理规定》的受理范围如下:

(一)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与聘任工作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

(二)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解除人事关系、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社团组织与工作人员之间因解除人事关系、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四)军队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五)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仲裁的其他人事争议。

根据《人事争议处理规定》第五条规定,处理人事争议,应当注重调解,遵循合法、公正、及时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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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wnt

2025-04-21 1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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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争议处理规定的受理范围主要包括:

1. 国家行政机关与工作人员之间因执行国家公务而发生的争议;

2. 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之间因职务关系而发生的争议;

3. 国家行政机关与工作人员之间因工资、福利、保险、培训、辞退、辞职等问题发生的争议;

4.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处理的其他人事争议。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国家或地区的人事争议处理规定可能会有所不同,上述内容为一般情况下的受理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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