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知识产权的收益分割由夫妻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在离婚时,知识产权收益的分割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处理,通常会参考以下原则:
1. 知识产权的归属:首先需要明确知识产权的归属。如果该知识产权是在婚前取得的,一般情况下属于个人财产;如果是在婚后取得的,则可能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2. 贡献大小:法院在分割知识产权收益时,会考虑双方对知识产权的贡献大小。不仅是创造过程中的贡献,还包括后期维护和收益获取过程中的贡献。
3. 使用和收益的安排:如果知识产权在离婚后仍需使用,双方可以协商确定使用权的归属。收益的分割也可以在考虑双方贡献的基础上,协商确定一个合理的比例。
4. 法律规定:具体的分割方式还需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具体的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
5. 合意优先:如果双方能够就知识产权收益的分割达成一致意见,则优先按照双方的协议处理。
以上只是一般原则,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建议咨询专业的律师获取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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