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标
1、根据《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
中标人发出
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
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
中标的投标人。
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
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
中标结果的,或者
中标人放弃
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第六十条规定:
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
合同的,履约
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
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履约
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
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二年至五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
营业执照。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
合同的,不适用前两款规定。所以,
中标人迟迟不与招标人签订
合同,首先可以取消其
中标资格,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二年至五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其次,投标
保证金不予退还;如果
中标人的违约行为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
中标人应当负有损害赔偿的责任。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五条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
中标人发出
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
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
中标的投标人。
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
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
中标人改变
中标结果的,或者
中标人放弃
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