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的受案范围
(1)双方均为外国人(包括港澳台当事人)的契约或非契约性的经济贸易等争议。(2)一方为外国人(包括港澳台当事人),另一方为中国人的上述争论。(3)双方均为中国人的上述争议,但仅限于两种情况:1)主体一方或双方是外商投资企业;2)客体是涉及国外资金、技术、服务的项目。(4)股票的发行和交易争议。2、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的受案范围(1)关于船舶救助以及共同海损所产生的争议;(2)关于船舶碰撞或者船舶损坏海上、海道水域、港口建筑物和设施以及海底、水下设施发生的争议;(3)关于海/水上船舶经营、作业、租用、抵押、拖带、打捞、买卖、修理、建造、拆卸业务以及根据运输合同、提单或者其他文件办理的海/水上运输业务和海/水上保险所发生的争议;(4)关于海洋资源开发利用及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争议;(5)关于货运代理合同、船舶物料供应合同,海外船员劳务合同、渔业生产及捕捞合同所引起的争论;(6)双方当事人协议仲裁的其他海事争议。中国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简称“贸仲”)是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的简称,其受案范围包括国内外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合同争议和其他财产权益争议,例如:买卖、赠与、租赁、贷款、保险、运输、技术转让、工程承包、服务合同争议;知识产权争议;房地产争议;海事争议;以及其它财产权益争议。
海事仲裁的受案范围主要包括船舶所有权与使用权争议、船舶优先权争议、船舶抵押权争议、船舶租赁争议、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争议、海上旅客运输合同争议、船舶建造合同争议、海上保险合同争议、海洋勘探开发合同争议、海上污染损害争议、海上、通海水域、港口水域的开发利用争议、与船舶有关的侵权争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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