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海
上海若有城保退休人员就医关系转移到外省市,在享受城保待遇期间,若在当地医
保定点
医院发生门急诊及住院医疗费用,可以在收据开具之日起的6个月内,携带相关材料至
上海各区县医保事务中心申请审核报销,报销待遇比例参照
上海的医保待遇规定执行。目前
上海市已和以下城市开通异地互通报销操作。如
杭州、
镇江、
南通、
常州、
马鞍山、
洛阳、
宁波、
扬州、大丰、
贵阳、
湖州、
西宁、
连云港、
嘉兴、安吉、梅山。
上海市城保在职人员在外地出差期间,在当地医
保定点
医院或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乡卫生院以上的
医院就医,发生的符合基本医保规定的急诊(包括急诊住院)医疗费用可由参保人现金垫付,事后可到邻近区县医保事务中心或街道医保服务点(代办)申请报销(在
医院开具医疗费收据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申请)。报销时,应当携带本人
身份证、
社保卡或医保卡、医疗费原始收据、相关病史资料及复印件(住院需要出院小结及复印件和医疗费清单及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