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向购房人出示商品房销售许可证;(二)不得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价格之外,另行收取其他费用;(三)不得在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销售给他人;(四)出售已经设定抵押的商品房,应当书面征得抵押权人同意,并书面告知购房人。风险提示:房地产经纪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时,除应当遵守应该遵守的规定外,还应当向购房人明示营业执照、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证明和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具的委托书。不得代理销售无商品房销售许可证的商品房。天津市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时,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以及天津市地方性法规和政府的相关规定。这些规定包括但不限于取得合法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按照批准的规划和用途进行建设、依法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现售备案证明、与购房者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严格履行合同条款、提供真实准确的商品房信息、保障购房者的权益等。
此外,房地产开发企业还需遵守国家关于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法律法规,确保销售行为公平、透明,不得有虚假宣传、恶意串通压低或抬高价格等行为。
在具体操作中,天津市房地产管理局会定期发布相关政策文件和通知,房地产开发企业需要密切关注并严格遵守。购房者的权益受到法律保护,如遇到违规行为,购房者可以向天津市房地产管理局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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