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二)被申请人没有得到指定仲裁员或者进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由于其他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的原因未能陈述意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与仲裁规则不符的;
(四)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四条,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二)被申请人没有得到指定仲裁员或者进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由于其他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的原因未能陈述意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与仲裁规则不符的;
(四)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
撤销涉外仲裁裁决涉及以下主要事项:
一、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七十条及《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四条,撤销事由包括:(1)无仲裁协议或协议无效;(2)被申请人未获适当通知;(3)仲裁庭组成或程序违反规则;(4)裁决事项超出仲裁范围;(5)仲裁机构无权管辖。
二、管辖法院
应向仲裁机构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例如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CIETAC)的裁决,需向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申请时限
当事人应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撤销申请,该期限属于除斥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或延长。
四、审查标准
法院仅审查程序合法性,不涉及实体裁决内容。但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法院可依职权主动撤销。
五、司法程序
1. 需提交书面申请及仲裁协议、裁决书等证据材料
2. 法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3. 可要求仲裁机构说明情况或举行听证
4. 应在立案后2个月内作出裁定
六、法律后果
1. 裁定撤销:原裁决丧失法律效力,当事人可重新达成仲裁协议或向法院起诉
2. 裁定驳回:维持裁决的既判力与执行力
3. 重新仲裁:法院认为可通过重新仲裁弥补瑕疵的,可通知仲裁庭重新裁决
七、特殊注意事项
1. 不得以事实认定错误或法律适用错误为由申请撤销
2. 涉外仲裁司法审查原则上不公开审理
3. 最高人民法院建立\\u5185部报告制度\\u4e2d级法院拟撤销裁决的须层报最高院核准
八、救济途径
对撤销裁定不服的,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但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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