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可以。
2、《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国土局本身并不直接申请法院强制拆迁,而是由具有申请资格的主体,如建设单位或作出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在征收过程中,如果被征收人对征收决定不服,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征收决定的,作出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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