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贷款的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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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rny

16天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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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银行或金融机构发放委托贷款时:

借:委托贷款——本金

贷:吸收存款(或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等科目)

委托贷款——利息调整(借方或贷方)

2、银行或金融机构确认应收的利息时:

借:应收利息

贷:利息收入

委托贷款——利息调整(借方或贷方)

3、银行或金融机构收回委托贷款时:

借:吸收存款(或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等科目)

贷:委托贷款——本金

应收利息

利息收入

银行或金融机构发放委托贷款并确认应收的利息,然后收回委托贷款时,应当通过“委托贷款”相关二级科目以及“吸收存款”等科目进行核算。其中委托贷款指信托机构按委托人指定要求所发放的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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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贷款的会计处理主要涉及到委托人和受托人(通常是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账务处理。对于委托人来说,委托贷款的本金通常不作为其财务报表中的资产或负债反映,而是作为一项递延资产或其他类似的项目进行处理,以反映委托人因提供资金而可能获得的未来收益或补偿。

受托人(银行)在会计处理上相对复杂一些。银行作为贷款的中介,需要在资产负债表上反映委托贷款的本金和应收的贷款利息。具体来说,银行会将委托贷款的本金在资产负债表的“发放贷款和垫款”项目下反映,同时将从借款人处收到的贷款利息在资产负债表的“利息收入”项目下反映。

在委托贷款的发放过程中,银行需要根据委托合同的约定,按照一定的比例或固定的金额向委托人支付手续费。这笔手续费收入,银行会在其财务报表中的“手续费及佣金收入”项目下进行反映。

委托贷款的会计处理还需要遵循相关的会计准则,如《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等,确保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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