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果是用人单位没有过错,员工提出辞职,适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是没有补偿或赔偿的。
2、若是用人单位有过错,如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自愿解除劳动合同,通常是指员工主动提出并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后解除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如果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通常不需要向用人单位支付赔偿,但需提前3天通知用人单位。
如果劳动者在试用期外自愿解除劳动合同,一般情况下不需要支付赔偿,但也需要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比如劳动者违反了竞业禁止协议或者因个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了经济损失,劳动者可能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赔偿用人单位的损失。
具体的赔偿金额和方式,需要根据员工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合同约定,以及相关法律规定来确定。如果双方对赔偿事宜有争议,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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