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弃婴有哪些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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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民法典》的规定,收养弃婴要同时符合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两方面的条件。

收养人条件

1、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即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的且精神正常的成年人;

2、年满三十五周岁;

3、无子女;

4、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5、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

6、有正当的收养目的,不违背社会公德和国家法律及国家计划生育的规定;

7、收养人有配偶的,须征得配偶的同意,而且必须由夫妻共同收养;

8、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但收养孤儿或残疾儿童可不受此限制。

被收养人条件

1、不满十四周岁,但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不受此限制,继父母收养继子女也不受此限制;

2、丧失父母或查找不到生父母,或者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但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肠子女不受此限制)的小孩;

3、被收养人年满十周岁的,须征得其本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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