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解除的后果,合同中未履行的义务,就不再履行;已经履行的,要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且违约方要赔偿另一方因其违反合同所受到的损失。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五百六十七条
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合同解除的后果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2. 合同解除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3. 债务人解除合同后,债务人可以请求债权人返还因对方先违反合同造成的定金。债权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4. 合同解除后,履行通知、告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的,也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5.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6.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合同存续期间产生的后合同义务,基于诚信原则也应继续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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