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遗嘱不属于身份行为。
身份行为,又称亲属行为,具体是指基于意思表示而发生身份关系变动效果的民事法律行为。所谓身份行为是指建立、变更、解除身份关系的行为,例如结婚、离婚、变更抚养权等。设立遗嘱的行为不改变身份关系,因此不属于身份行为。【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设立遗嘱被视为一种身份行为。这是因为遗嘱是遗嘱人基于其特定身份(即个人作为独立民事主体的身份)所作出的意思表示,旨在决定其在去世后财产的分配方式。遗嘱的设立需要遗嘱人具备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并且其内容必须是遗嘱人真实意愿的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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