满足什么条件可以成立集团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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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公司设立需要满足下列条件:

1、企业集团的母公司(核心企业)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至少拥有5家子公司;

2、母公司(核心企业)和其子公司的注册资本总和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

3、企业集团的母公司(核心企业)应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全民所有制企业可以作为核心企业组建企业集团,但注册资金应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

4、集团成员单位均具有法人资格。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十四条,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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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集团公司通常需要满足以下条件:首先,应当依法设立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其次,集团公司要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法人作为其成员,并且这些成员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再次,集团公司必须对其成员企业拥有实际控制权,这种控制可以通过股权、协议等方式实现;最后,集团公司需要具备相应的注册资本和组织结构。具体的法律要求可能会根据不同国家或地区的公司法而有所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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