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案件可以自诉吗,具体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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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案件可以转自诉。对于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故意伤害案、非法侵入住宅案、侵犯通信自由案等,若检察院不提起公诉,被害人就可以提起自诉。如果超出了上述案件范畴,被害人是不可以提起自诉的,即使提起,法院也会驳回被害人的起诉。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

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

(二)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1、故意伤害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

2、非法侵入住宅案(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的);

3、侵犯通信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的);

4、重婚案(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的);

5、遗弃案(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的);

6、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一节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7、侵犯知识产权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七节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8、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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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诉案件主要是指由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案件。这类案件通常涉及到较严重的犯罪行为。自诉案件则是指由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案件,这类案件一般是指轻微的刑事案件,如侮辱、诽谤、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等。

关于公诉案件是否可以自诉,通常情况下,公诉案件不能由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而是需要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但是,如果被害人在人民检察院做出不起诉决定后,可以对人民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提出申诉;被害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需要得到人民法院的准许。

具体来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10条的规定,对于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案件,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或者在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七日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然而,如果人民检察院作出了不起诉决定,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且人民法院认为符合自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12条中有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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