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司
掌握
公司股权的一方,可以以虚构
公司运营成本方式减少另一方的可分配
股权净值,也可以采用“假签
合同”、对外付款无法回笼、做呆死坏账的方式,减少
股东可分配权益,使
公司流动资金和净利润大大降低。以故意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形式恶意转移
公司财产为了“避免”自己的
股权价值遭受
离婚分割的“损失”,和生意伙伴恶意串通,以合法“担保”
合同形式,为生意伙伴提供担保,之后又故意指使被担保人与债权人形成诉讼,利用判决书、调解书承担“连带责任”,“合法”地“输”掉
夫妻共同
股权所包含的
财产。由于有限
公司目前普遍存在“基本账户与个人账户混用”的实际情况,有些
股东在面临
离婚时,与生意伙伴达成一致,利用生意伙伴在其个人名下汇入
合同款项的往来
银行凭证,再后补借条,
公司再做账挂“其他应收款”,形成债权债务关系,让配偶承担连带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