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害侵权纠纷的举证责任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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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财产损害侵权纠纷的举证责任是谁主张谁举证,相关规定有:《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六十五条等等。

【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

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六十五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

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

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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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财产损害侵权纠纷中,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了“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原则,即原告需要对其主张的侵权事实负举证责任。具体来说,财产损害侵权纠纷的举证责任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原告需要证明被告存在侵权行为,即被告实施了损害原告财产的行为。

2. 原告需要证明其财产受到了损害,包括损害的事实、损害的程度等。

3. 原告需要证明被告的侵权行为与其财产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4. 原告需要证明自己对被损害的财产有合法的所有权或使用权。

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法律也规定了举证责任的倒置,例如环境污染侵权纠纷中,污染者需就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或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进行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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