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依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24〕41号)
第二十二条纳税人赡养一位及以上被赡养人的赡养支出,统一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一)纳税人为独生子女的,按照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二)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由其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可以由赡养人均摊或者约定分摊,也可以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约定或者指定分摊的须签订书面分摊协议,指定分摊优先于约定分摊。具体分摊方式和额度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第二十三条本办法所称被赡养人是指年满60岁的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根据中国个人所得税法,自2019年1月1日起,纳税人赡养60岁(含)以上父母以及其他法定赡养人的支出,可以作为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具体扣除标准如下:
如果纳税人为独生子女,每月可以定额扣除2000元。
如果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可以由其与其他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但每个人的分摊额度不能超过1000元。
需要注意的是,赡养老人的支出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身份证、户口簿等,以供税务机关审核。
同时,纳税人可以通过个人所得税APP、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网页端等渠道申报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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