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证据包括以下几种:
1. 物证:指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物品和痕迹。
2. 书证:指以文字、符号、图画等记载的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文件或物品。
3. 证人证言:指证人就其知道的案件情况向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
4. 被害人陈述:指被害人就其受害情况向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
5.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其是否参与犯罪以及犯罪的具体情况向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和辩解。
6. 视听资料:指以录音、录像等形式记录的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资料。
7. 电子数据:指以电子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包括但不限于电子邮件、聊天记录、社交网络信息等。
8. 鉴定意见:指鉴定人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后所作出的结论。
9.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指司法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依法进行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所制作的笔录。
10.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的制作过程及其内容的合法性说明:指对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的制作过程及内容的合法性所作出的说明或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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