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知识产权
据《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第二条的规定,我国海关保护的
知识产权应当是与进出口货物有关并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保护的
商标专用权、著作抄权和与
著作权有关的权利、
专利权。具体来说,包括以下范围:(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商标局核准注册的
商标;(2)在世界知
知识产权组织注册并延伸至我国的国际注册
商标;(3)国家
知识产权局(包括原
中国专利局)授予
专利权的发明、外观设计、实用新型
专利;(4)《保护道文学和艺术作品的伯尔尼公约》成员国的公民或者组织拥有的
著作权和与
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此外,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和《世界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条例》的规定,我国海关也对奥林匹克标志和世界博览会标志实施保护。法律依据:《最高人民
法院关于审理
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因侵犯
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
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被诉侵犯发明、实用新型
专利权的产品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
专利方法使用行为的实施地,依照该
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外观设计
专利产品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假冒他人
专利的行为实施地。上述侵权行为的侵权结果发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