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股权转让自由原则
股权转让自由原则在公司法中最明显的体现是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自由地转让股权。《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
2、维护股东信赖原则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首先是基于股东之间的信赖关系,信赖关系是股东出资的前提之一,而股权转让则有可能打破股东之间相对平衡的信赖关系,如股东出资比例的变动、公司控制权的转移、新投资者甚至是敌意投资者加人等,对于这些有可能损害公司人合性的因素,法律有必要进行合理限制。
3、股权转让概括原则
股权转让概括原则,是指股东在将自己享有的公司股权转让的同时,也将自己原享有的股东地位或资格,以及由该地位或资格决定的其应承担的义务等,一并转移给受让人,受让人因此成为公司股东,取得股东地位与股权。
股权转让的基本原则包括自愿原则,即转让方和受让方应当在自愿的基础上进行股权转让;公平原则,即股权转让的价格应当公平合理,不得损害其他股东或公司利益;合法性原则,即股权转让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开原则,股权转让的信息应当公开透明,保护其他股东的知情权;保护公司和其他股东利益的原则,即股权转让不得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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