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合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五条

民法典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款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不完全符合有关生效要件的规定,因此其效力能否确定尚未得到确认,须经过有权人承认才能生效的合同。这类合同区别于有效合同和无效合同,具有特殊的法律效力状态。
效力待定合同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
1.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如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在没有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得到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是效力待定的合同。
2. 无代理权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的合同。如果无代理权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不知道其无代理权的,该合同为效力待定的合同,需要被代理人的追认才能生效。
3. 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的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代理权终止后,被代理人在代理权终止前已经实施的行为,以及相对人在代理权终止前不知道代理权终止的而与被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订立的合同,是效力待定的合同。
4. 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如果相对人不知道其无处分权的,该合同是效力待定的合同,需要权利人的追认才能生效。
相关法律规定主要见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合同效力的规定,特别是第145条至第151条对于效力待定合同的详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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