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故
交通事故认定复核的效力在于,如果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书有异议,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复核结果由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如果复核后改变了原认定结论,则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复核结论重新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当事人逾期提出复核申请的,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同一事故的复核以一次为限。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到当事人书面复核申请后五日内,应当作出是否受理决定。决定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决定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对交通事故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是否正确、责任划分是否公正、程序是否合法进行复核,并作出复核结论。复核结论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同时抄送被申请人和原办案单位。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复核结束后,应当将复核结论及时通报当地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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