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行使先履行抗辩的情况有: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或是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此时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
先履行抗辩权,又称为不安抗辩权,是指在合同成立后,应当先履行债务的一方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在履行期限到来之前存在预期违约行为时,在对方未履行债务或者提供适当担保之前,有权中止自己债务的履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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