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被告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被告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3、被告被劳动 教养或者被监禁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4、非军人对非文职军人提起离婚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5、被告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6、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诉讼离婚的管辖地主要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 一般情况下,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 如果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3. 如果被告下落不明或者被宣告失踪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或者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4. 如果被告被劳动教养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或者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5. 如果夫妻双方都是军人或者都是武装警察部队成员的,由被告部队驻地或者被告军人、武装警察部队成员单位驻地人民法院管辖。
6. 如果夫妻双方均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由原告监禁地或者被强制性教育措施地人民法院管辖。
7. 如果非军人、非武装警察部队成员一方对军人、武装警察部队成员提起离婚诉讼的,由被告部队驻地或者被告军人、武装警察部队成员单位驻地人民法院管辖。
8. 如果双方当事人均在国外居住的,由原告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住所地人民法院无法确定或者住所地人民法院不便行使管辖权的,由原告或者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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