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共同经营不享有共同控制的参与方,如果享有该共同经营相关资产且承担该共同经营相关负债的,比照合营方进行会计处理。否则,应当按照相关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对其利益份额进行会计处理。例如,如果该参与方对于合营安排的净资产享有权利并且具有重大影响,则按照长期股权投资准则等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如果该参与方对于合营安排的净资产享有权利并且无重大影响,则按照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等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向共同经营投出构成业务的资产的,以及取得共同经营的利益份额的,则按照合并财务报表及企业合并等相关准则进行会计处理。
在共同经营中,参与方如果并不享有共同控制,则应根据其对该共同经营的投入、权利和义务,将其视为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的会计处理方式,并采用权益法进行核算。
具体来说,该参与方应当按照权益法原则确认其对共同经营的投资收益或损失。这包括在共同经营产生净收益时,按其持有的份额确认投资收益;在共同经营产生净损失时,按其持有的份额确认投资损失。
同时,参与方应在财务报表中将其对共同经营的投资作为长期股权投资列示,并在附注中披露相关信息。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不享有共同控制的参与方来说,如果共同经营的变动对参与方利润影响重大,可能需要进一步考虑其是否应被视为合营企业或联营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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