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管合同的成立条件是什么,有没有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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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管合同的成立条件是什么?

1、订约主体存在双方或多方当事人。所谓订约主体是指实际订立合同的人,他们既可以是未来的合同当事人,也可以是合同当事人的代理人,订约主体与合同主体是不同的,合同主体是合同关系的当事人,他们是实际享受合同权利并承担合同义务的人。

2、双方当事人订立合同必须是“依法”进行的。所谓“依法”签订合同,是指订立合同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求,由于合同约定的是当事人双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而权利和义务是依照法律规定所享有和承担的,所以订立合同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如果当事人订立的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求,法律就不予承认和保护,这样,当事人达成协议的目的就不能实现,订立合同也有失去了意义法。

3、当事人必须就合同的主要条款协商一致。即合同必须是经过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所谓协商一致,就是指经过谈判、讨价还价后达成的相同的、没有分歧的看法。

4、合同的成立应具备要约和承诺阶段法。要约承诺是合同成立的基本规则,也是合同成立必须经过的两个阶段法。如果合同没有经过承诺,而只是停留在要约阶段,则合同未成立。合同是从合同当事人之间的交涉开始,由合同要约和对此的承诺达成一致而成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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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管合同的成立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当事人双方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保管人一般是保管业务的经营者,如保管行、仓库等,寄存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2. 必须有保管的物品。保管的物品可以是动产,也可以是不动产,但是法律禁止保管的物品除外。

3. 必须有保管物品的意思表示。寄存人必须明确表示愿意将物品交给保管人保管,保管人也必须明确表示愿意接受寄存人的物品并妥善保管。

4. 合同成立需要双方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双方当事人就保管物品的相关事宜,包括保管期限、保管费用、保管责任等达成一致意见,合同即告成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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