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中可判离婚的法定事由主要包括:
1、当事人双方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2、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3、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离婚诉讼中可判离婚的法定事由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 重婚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2.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 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 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5.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
6. 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需要注意的是,婚姻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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