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据
《合伙企业法》第八十八条清算人自被确定之日起十日内将合伙企业解散事项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人申报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人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清算期间,合伙企业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第八十九条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和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以及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分配。合伙企业解散时,财产应当按照以下顺序进行分配:
1. 支付合伙企业解散时的债务,包括清算费用、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税款等;
2. 清偿合伙企业的债务;
3. 归还合伙人的出资;
4. 分配剩余财产。
其中,清算费用是指合伙企业解散时,为了处理企业解散相关事宜所发生的费用;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是指合伙企业解散时,合伙企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和为其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税款是指合伙企业解散时,合伙企业应当缴纳的税款。对于剩余财产,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进行分配;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或者在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按照约定比例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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