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商标
(一)注册商标有明显瑕疵
1、违反《商标法》的禁止性规定。即违反《商标法》第10条;违反《商标法》第11条;违反了《商标法》第12条。

营业执照
(二)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注册
商标权人采取如侵犯他人在先权利、恶意抢注、侵害他人的商业信誉等不正当手段获得注册,其情形较为复杂。
1、侵犯他人在先权利。这是指申请注册的商标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实质上这一商标侵犯了他人的在先权利,如著作权、外观设计专利权、肖像权、等民事权利。这类商标权无效的原因在于,申请人将他人享有的权利作为自己的商标申请注册,这是侵权行为,是法律所不能容忍的。
2、恶意注册。这是指注册商标人申请注册时违反了诚信原则,恶意将他人有影响的商标、驰名的商标等申请注册。
(三)注册商标争议
注册商标争议是指,在先注册人认为后注册的商标与自己在同一种或者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近似而提出的争议。根据保护在先原则,在先注册的商标权人有权请求撤销在后注册的商标。
商标无效宣告作为当事人维护自己的商标使用权的一种情况,是需要结合实际来进行处理的,如果对相关情况的处理和认定存在异议的,则双方也是可以通过起诉方式来通过法律程序来进行判罚处理的,但必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认定
商标宣告无效就不能使用了,不具有商标专用权,商标无效的情形包括注册商标争议,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注册,商标权人采取如侵犯他人在先权利、恶意抢注、侵害他人的商业信誉等不正当手段获得注册,注册商标有明显瑕疵等。
商标权无效的情形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有明确规定。根据该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商标局宣告注册商标无效:
1. 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 2. 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3. 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的。 4. 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驰名商标,误导公众,可能造成混淆的。 5. 标志本身缺乏显著性或通过使用变得缺乏显著性的。 6. 以三维标志、颜色组合或者其组合申请商标注册的,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或者缺乏显著特征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7. 同一商标注册在不同类别的商品或服务上,如果在一类商品或服务上被宣告无效,其在其他类别的注册也可能被宣告无效。 8. 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与该商品通用名称无显著区别的。
此外,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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