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合同
一、法律上规定赠与
合同是否为实践
合同?赠与
合同是诺成
合同还是实践
合同,
专家学者们争议很大。小编认为赠与
合同原则上为实践
合同,诺成
合同为例外。
合同法并没有单独将赠与
合同定位于实践
合同或者诺成
合同,而是根据现实的需要,分两种情况作出了规定。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
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
合同,为诺成
合同;其余的赠与
合同为实践
合同。其根据就是
合同法186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
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这条规定使赠与
合同带有实践
合同的性质,即一般的赠与
合同在未交付标的物之前,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此时赠与
合同对受赠人不产生法律效力。实践
合同又称要物
合同,是指除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须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现实交付才能生效的
合同。如借用
合同。以
合同除意思表示之外是否需要其他现实成分为标准将
合同划分为诺成
合同和实践
合同。诺成
合同与实践
合同区分之意义在于确定
合同是否生效以及标的物风险转移时间。诺成
合同自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时即可成立,不以一方交付标的物为
合同的成立要件,当事人交付标的物属于履行
合同,而与
合同的成立无关。买卖
合同是典型的诺成
合同。实践
合同,又称要物
合同,是指除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须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才能成立的
合同。诺成
合同和实践
合同区分:第一,成立的要件不同。诺成
合同仅以合意为成立要件,而实践
合同以合意和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为成立要件。第二,当事人义务的确定不同。诺成
合同中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是当事人的给付义务,违反该义务便产生违约责任;而在实践
合同中,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不是当事人的给付义务,只是先
合同义务,违反它不产生违约责任,但可构成缔约过失责任。二、赠与
合同成立的条件是什么?1、所赠财物必须是属于赠与人自己所有的合法财物。赠与人赠与的财物属国家、集体、他人或是非法所得的财物,赠与
合同无效。赠与如果是为逃避履行法定义务,将自己的合法
财产赠与他人,利害关系人主张权利,该赠与
合同无效。2、必须是赠与人自身意志的真实表示;3、受赠人愿意接受赠与的真实意思表示。如果受赠与人不愿意接受赠与,或者受赠与人愿意接受赠与,而赠与人没有赠与的意思,则赠与
合同不成立。三、赠与
合同具有以下特征:1、赠与
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合法所有的
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的,因此赠与
合同具有转移
财产所有权的特征,赠与
合同成立,赠与人丧失
财产所有权,受赠人获得
财产所有权。2、赠与
合同是赠与人单方承担将
财产所有权转移至受赠人的义务,受赠人是无偿接受赠与人所赠与的财物,并不需要承担因此而产生的义务,因此赠与
合同是单方义务无偿
合同。3、“公民之间的赠与关系的成立,以赠与物交付为准,赠与房屋,如根据书面赠与
合同办理了过户手续的,应认定赠与关系成立;未办理过户手续,但赠与人根据书面赠与
合同将产权证书交付受赠人,受赠人根据受赠
合同已占有、使用该房屋的,可认定赠与有效,但应令其补办过户手续。”根据该规定,赠与
合同具有其实践性。虽然赠与
合同在签订的时候就已经发生了法律效力,但又因为赠与
合同会因为一些客观因素的变化而撤销,所以赠与
合同真正发生效力的,实际上还是当事人把
合同当中的赠与物交给被赠人之后。所以从这一点来看的话,赠与
合同是符合实践
合同的概念的,但是,法律上没有给出明确的依据。